我们的拙文《废品不能成为商品》在《政治教育》1996年第8期发表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,这正是我们所期望的。贵刊在1997年第1~2期合刊中,刊载了《废品可以成为商品》(以下简称“可”文)一文,对拙文的有关论点提出质凝,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观点,以克服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的混乱思想。
在《废品不能成为商品》一文中,我们首先指出了理解这一问题的原则。高一《思想政治》(上册,11页)指出:“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(也叫两个因素)。它们共同存在于商品统一体中。一种东西如果没有使用价值,即或在它上面付出大量劳动,也不能形成价值,因而不是商品。……一种东西要成为商品,它必须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,二者缺一不可。”可见,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,就不会有价值,这样的物品是不会成为商品的。那么,废品是一种怎样的物品呢?我们在这里借用一下“可”文所下的有关定义:“废品是指在生产中未能实现预定使用价值和由于自然、人为的原因而丧失了特定使用价值的物品。”这种“预定使用价值”或称“特定使用价值”,同经济常识中所讲的使用价值是一回事。否则,“一种东西如果没有使用价值”这个假定就不存在了。我们承认一种商品可以有多种不同的使用价值,但我们购买商品,都与特定的使用价值相联系,特定使用价值的丧失,商品就不成为其商品了。例如:某厂生产的保温瓶如果严重破碎,我们就可说它失去了应有的使用价值,人们就不会当做商品购买它。我们认为作为保温瓶厂也并不是为了给废品站提供商品,或为了给玻璃厂提供原料而生产保温瓶的。我们强调要大力发展的商品生产,都是指具有特定使用价值的商品生产,而不是丧失其特定使用价值的废品生产。
我们在《废品不能成为商品》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:“所谓废品就是指没有用的,失去了使用价值的物品,使用价值不存在了,价值也就必然消失了。”“可”文指出这段话有三个方面的漏洞,现在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三个“漏洞”。一是说对废品内涵的揭示不准确。我们查了《现代汉语小词典》,它对废品一词作了这样的解释:“破的、旧的或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。”在这里看不出我们对废品的解释有何不妥。二是说从废品失去使用价值推出“价值也就必然消失了”不合情理。“可”文是这样说明“不合情理”的:在生产中报废的热水瓶,没有“保温”这一使用价值,花费在它上面的劳动就是无效劳动,不能算劳动,也就不能形成价值。我们承认这话是正确的。但还有另外的情形,当某种商品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其使用价值才丧失的,随着使用价值的丧失,是否可以说“价值也就必然消失了”?我们认为是完全可以这样表述的。因为,耗费在这种产品上的劳动,已经被社会承认了,即它形成了价值,只不过随着价值的物质承担者——使用价值的损坏而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基础,凝结在商品中的价值就随之消失了。三是如果从一般意义上讲“使用价值不存在了,价值也就必然消失了”也不妥当。在这里,“可”文援引了马克思的话:“生产资料在丧失自己的使用价值的同时并不丧失价值,因为它们通过劳动过程失掉自己原来的使用价值形态,实际上只是为了在产品上获得另一种使用价值形态。虽然价值存在于某种使用价值中是很重要的,但是商品的形态变化表明,它存在于哪一种使用价值中是没有关系的。”(马克思:《资本论》,第1卷,208~209页)“可”文作者引用经典作家的论述,在这里丝毫无助于说明我们的问题,反而暴露了作者理解问题上的随意性。首先,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是生产过程,而我们讲的是消费过程结束之后。其次,我们讲的“价值消失”是针对某个特定的商品而言。例如:一台价值10万元的机器,假定每年的折旧费是一万元,那么10年后,其价值就全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了。如果这时该机器报废了,仍可以把它卖给废品收购站,这个过程也并不违背价值规律,因为收购站并不是当做商品来购买该机器的。再次,我们讲的使用价值不存在了,价值也就必然消失了,是按废品的定义表述的,是同废品概念联系在一起的。“可”文作者断章取义,把这句话拿来与马克思在另一个意义上讲的话对照,是不严肃的。
